抗辩=抗辩权+狭义的抗辩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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狭义的抗辩是对对方主张的否定、拒绝,通俗的说抗辩就是没有依据法律赋予的请求权来否定对方的主张。

例如:

甲被乙家的狗咬伤,要求乙赔偿医药费,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。

乙拒绝赔偿是就是抗辩

 

抗辩权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,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权利来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。

例如:

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。整个诉讼中,乙未主张任何抗辩。法院审理查明;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,乙已经清偿了20万元;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。

A: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。

B: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,系“狭义的抗辩”,属于“无须主张的抗辩”,乙虽未主张,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,做出有利于乙的判决。

C: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,系“抗辩权”,属于“须经主张的抗辩”,乙未予主张,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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